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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 判正当防卫是个好开始 | 今日话题

2016-08-01 王杨 今日话题

第3604期



导语最近一则法制新闻得到不小的关注。据法制日报的报道,因新婚妻子遭工友调戏,陈某反抗却被4名工友围殴,反抗过程中陈某把其中1名施暴者刺伤致死,另外3人受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属于正当防卫,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不少案例中,往往以防卫过当而告终。这个判例在法制新闻中实属少见。



来看两则案例就知道为何本案的正当防卫判决难能可贵了——




第一则案例在去年轰动一时。男子田某回到宿舍,发现工友张某正在试图强奸自己的妻子。田某走进宿舍之后,张某随即下床。两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下,田某用一把菜刀砍死了后者。最终,田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后来更是因为贫穷而放弃了上诉。

田某的妻儿


第二则案例,许多人听起来也很耳熟。2014年,浙江慈溪,马某在公交车上发现钱包被偷,与一名小偷发生争执。另一名同伙上前帮腔说,“有什么事情好好说,刀不要拿出来!”随后,马某与二人扭打在一起,并用刀刺死一人。最终马某被认定是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马某的律师抗辩说,“马先生发现钱包被偷,且意识到对方身上有刀或刀片之类的工具,在向对方索要未果,又见对方有想从腰间掏凶器的情况下,才拿出小刀逼对方还钱,两名小偷仗着人多,又有刀在手,态度嚣张,抗拒抓捕,并率先动手,当场使用暴力攻击马某在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只能用刀反击。”案例二这样的失主伤害小偷被判有罪的情况不少。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不难看出在法律实务中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这也是多年来一直为大众所关注的地方,甚至影响到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表现,比如在震惊世人的山东招远命案后,很多人指责旁观者冷血,然而不少人确实对自己挺身而出的后果感到担忧,当时百度“招远吧”的一条置顶帖里写道:“如果见义勇为打死人不犯法,我会第一个冲上去。但是我打伤了对方,我的家人会有麻烦会赔钱,所以我犹豫了……社会就是这么和(xian)谐(shi),我们需要英雄,但是英雄太少,也多数悲情,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


之所以认定正当防卫这么难,根源在于实践中常常是用结果去倒推人的行为动机,从而往往认为自卫者侵害意识要大于防卫意识




为什么要认定正当防卫这么难呢?在法条里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便是大家常常说的防卫过当了。到底怎么样认定这个限度,一直都是个难点。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结果来推测行为与动机。举个最通俗的例子,一个人遭到了别人用拳头的袭击,而他用刀进行反抗,刺伤了后者。这样,很容易被推导出防卫意识是不纯粹的,别人只是用拳头来打你,你却用了刀子进行还击,所以除了保护自己而外,还有着蓄意伤害别人的故意。如下图所示——



不妨拿本专题第一段的两个案例和本案来套一下上图。三个案例中侵害者都死了,被判刑的田某案和马某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都用了刀,而侵害者没有。而海南这个案例则不同,陈某孤身一人被围殴,打他的三个人都手持器械,因此,一审认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即使这样,由于本案造成了“死亡”这个重大伤害,做出正当防卫判决还是很不容易的。)


然而,这样的简单推导太过于机械,不能要求人人都是精准的法学家




不难看出,机械的认定实在是太过于谨慎了。而别说事普通公民了,就算是法学专家也难以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算清楚到底对方侵害自己的行为是多大程度,自己如何以相同的程度来还击。相反,尽快摆脱困境才是最正常的反应。如王群的论文《社会转型中的正当防卫界限》所言:“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在对方进行暴力不法侵害时,只有通过更加暴力的手段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而不可能通过相同甚至更加轻微的手段来制止,比如某人打你一巴掌,你不可能仅仅还给他一巴掌来制止侵害,结局是你们将互相持续挨巴掌,这种假设很明显是可笑的,也会伤害更多的法益。”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相关的规定就合理多了——《德国刑法典》第33条(防卫过当)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恐怖、惊愕,致逾越正当防卫之限度者,不罚。”


这样一套结果取向的思维模式不应该再被提倡与实践,应该保障人们勇敢自卫、见义勇为




在学术中,这样一套衡量是否防卫过当的理论有个专有名词,叫做“结果无价值”,这个有些拗口和费解的词汇,简单来说即以结果为中心来考虑违法性的问题,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显然,这样一套理论用在衡量防卫是否正当上是有着明显缺陷的。那么,它为何广泛在这类案件中存在呢?一般认为,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而在公权力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绝对途径和方式的前提下,自然需要严格地限制前者。如法律专业人士徐明轩在一篇评论中所言,“事实上,在不少地方,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等考虑,往往将公民的正当防卫空间压缩得很小。比如,公民遭到非法寻衅、殴打时,一旦还手自卫,就往往被定性为‘殴斗’案,双方都会被治安拘留。”其次,也是怕麻烦,死伤一方往往会非常悲愤,要求讨公道,甚至不断上访,各打五十大板是息事宁人,要是直接判正当防卫,那么会引来很大的“维稳”之忧。


2014年,一青年挺身救一名正在被猥亵的女士而打伤“色狼”,却遭遇刑拘困境,图为“色狼”发给受害女士的嚣张短信


然而,这一限制已经备受诟病很多年。公力救济不可能随时覆盖,应该让人们有勇气和底气去面对突发的风险侵害。这样也才可能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者。而事实上,现有的问题,是把风险完全推给了被侵害人,是很不公平的。所以,希望海南这个判决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正当防卫的认定实践会有所改变。


绝大部分人都希望对见义勇为有所保障



结语


敢于判处正当防卫,的确在司法实践中是需要智慧和勇气的。期待对正当防卫的要求不再过分严苛,让人身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让弱者有依靠,也让好人不怕见义勇为。


本期责编  

王杨

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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